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闽纪办〔2020〕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20〕3号)的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局将于2020年7月起集中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二、整治重点
(一)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三)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游离在监管之外。
(四)违规对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五)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六)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资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租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七)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八)违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20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整改,接受检查指导。如存在下列情况的机构,应于7月20日前主动上报自查自纠及整改相关材料:
1.自查自纠中发现存在涉及整治重点的违法违规情况;
2.被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的机构;
3.因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或行政处罚的。信用情况查询:
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及人员信用公示平台http://222.76.242.144:8081/xygl/search/index
(二)现场检查阶段
7月20日起,我局将会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并结合年度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
(三)整改落实阶段
1.专项检查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现场检查、合同抽查和投诉处理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立查立改、即知即改,确保落实到位。
2.根据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的要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应及时在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及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填报相关信用管理信息,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引导未填报相关信用管理信息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进行填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记录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通报。
附件:
1.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反馈表
2.住房租赁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反馈表
联系人:
周聪 2859088,朱思红 5107710(中介协会)
邮 箱:
5205638@163.com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